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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1940年代后期,坎普斯、蒂亚尔和我自己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在讨论异常困难的案例时需要一些共同的基础。那时,斯皮尔珀里、泰勒、坦普尔·格雷、斯蒂芬森和他们的同事都各自进行工作。而据我们看来,这种各干各的现象既没有必要,又带有一定的危险性。人们会越来越这样说:如果真的在某个方面可能有意见分歧的话,那么斯皮尔珀里是没有相应的对手的;并且说这也不利于“做法公开”的正义原则。对于我们来说需要的是见识广博的反对意见,对我们的观点进行适当的考验,有时在法庭上还要进行严厉的盘诘以保证公平合理。 因此,我们去访问爱丁堡大学的西德尼·史密斯教授。当时他无论在学术上或是在实践经验上都超过任何人,后来是“法医学协会”的第一任会长。不久后的一天黄昏,我们四个人会聚在一家小小的索河饭店发起成立“法医学协会”,这个组织后来日渐繁荣,而现在每一个在联合王国工作的、可能被请去处理刑事案件的病理学家都参加了这个协会。 在后来的10年左右,我们这“三个火枪手”承办了首都及其附近的大部分法医学工作。因为斯皮尔珀里和泰勒已经不在,因此有大量的案件处理,我们中不管谁被叫去处理一个“大案”,互相都没有妒忌。我处理了典型的多布金“浸礼会教堂”凶杀案、琉顿市“麻袋凶杀案”、希思和黑格案;坎普斯则处理了美国陆军航空队的中士玛丽蒙特案,然后又处理了克里斯蒂凶杀案;蒂亚尔处理了坎勃的“舷窗案”、“裂颏凶杀案”、波德拉案和后来的伊文思凶杀案。我们已经应付不了日常工作了(许多的尸体解剖、出席法庭,常常无代价地为法律服务),而以前斯皮尔珀里从来没有要求作的建立教研室的工作,由于大学的需要,最后也委托给我们。 尽管这样,蒂亚尔和我都觉得坎普斯越来越妒忌我们去处理本来可能会叫他去处理的案件。可以越来越经常地看见,在蒂亚尔和我为皇家出庭作证的那些案子中,他站在辩护律师后面以站不住脚的理由进行辩驳,目的是想在陪审团的心目中造成我们是靠不住的印象。这并不有利于审判。有好几次,在新伦敦警察厅,刑事助理专员杰克森提出了批评。在一件我们谁也没有料到的奇怪的担任相反任务的案件中,事情弄到了严重关头。当时指控一个男人谋杀他的岳母,他岳母的尸体在死后几个月才发现在一个马口铁的大箱中。他在切尔姆福特巡回大审时受到审判,坎普斯出庭在医学方面的作证。他说这个女人死于窒息。虽然尸体已经干缩和分解,坎普斯告诉地方当局他在死者的肺部发现细小的帽针头大的出血点,证明她死于窒息。 一个非常有经验的皇家律师德里克·柯蒂斯-贝内特在进行辩护时发现这一观点很难被接受:他给我们两人提出这件事。 “这太不可能了,”我看着警察拍摄的已经木乃伊化的尸体照片说,“双侧肺已经皱缩、分解——布满了炭尘。” “坎普斯这次太离谱了。”蒂亚尔冷冰冰地说。 正如柯蒂斯-贝内特考虑的那样:缺乏窒息的证据。“我想请你们两位都到庭,”他说,“尽管我认为大概不会需要叫你们两者之中的任一个参与。” 他要蒂亚尔和我坐在紧靠他后面,在他站起来盘诘时,我们刚好能被坎普斯看见。这就生效了。坎普斯看样子瘪下去了,他无法重复他已经写在纸上的有关出血点的证据,当时他说:“我不能肯定,但是我认为……”柯带斯-贝内特意识到自己的观点占优势了,他转身对着我们,以响亮得足以使整个法庭都听得见的声音说:“谢谢,先生们,我想不需要再麻烦你们了。” 这就是律师们所谓的“不足为证”:在法庭不能重复你在原始报告中提出的观点。要是坎普斯不是受到柯蒂斯-贝内特坚决的公开反对,而后者又受到蒂亚尔和我的支持,他或许会凭着这种不成体统的证据(他自己必定知道)蒙混过去的。 艾迪加·腊斯加汀是个善于观察细节的经验丰富的律师,几年以后在评论罗伯特·杰克逊写的坎普斯传记时说:尽管开始时充满信心,杰克逊“根据无懈可击的相反资料,首先感到惊奇,然后感到犹豫不决,最后不知所措了”。这部传记的主人翁实在不象人们预料的皇家病理学家的样子。 这使人感到失望。坎普斯对工作有巨大的热情而且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但是正如他经常吹嘘的:他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法医病理学和实验室检查”,他的同事不可能比得上,这就使他很难和同事们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更何况这种情况也不是真实的。 1960年他组织了一个独立的“法医科学研究会”,他邀请律师和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高级律师参与以求改进法庭上对医学证据的表达和处理的标准。他又犯了一个轻视其他病理学家的错误——这一次是几百个医院的会诊医生,他说他们不能胜任法医尸体解剖和法庭工作。因此1963年当皇家病理学家协会成立时,他的同事们甚至都不提名他担任理事;而蒂亚尔和我都被选上,也就不足为奇了。坎普斯为此事感到异常失望:他拒绝同任何人讨论这个问题,因而更加孤立,这种情况正好与我们一起开始“刑事工作生涯”时就已经形成的亲密无间的友谊完全相反。他因拒绝进行外科手术死于1973年,而这种手术在几个月前他自己就已经懂得非常需要。我觉得他是个非常不幸的人,他不象我们,从来没有去追求他自己同事们的尊敬和好意。 蒂亚尔却是一个惹人喜欢得多的同事:一个踏实的脾气很好、很幽默的人,无论是野外作业或在法庭证人席的工作都能胜任——很象他的“前辈”约翰·泰勒,那是斯皮尔珀里在法庭上遇见过的最有力的“对头”。蒂亚尔和我发现我们的态度很相似。我们共同工作的四十年间,我记不起有过那一次关于我们业务工作出现明显分歧的。仅仅有一次,在伦敦中央刑事法院,是由一个我帮助作证的流产案例那个辩护律师引起的: “你能,”在盘诘时他对蒂亚尔说,“想出在这一问题上有哪一位比辛普逊先生经验更丰富的吗?”当然,这位律师“抬出我来”是为了他自己的目的。 蒂亚尔毫不示弱。他甜蜜地微微一笑,然后说:“你是在为难我。” 当然,在这个问题上,他和我同样有经验:我刚好写了一篇关于流产死亡的文章,这使我的律师有机会用来替他的委托人进行辩护。蒂亚尔认真听了从我那篇关于流产时空气栓塞引起迟发性死亡的文章中引证出来的一长段话,然后他说: “是的,那当然是一种可能性。” 平分秋色。我们两个都很高兴:法官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他微笑了。 坎普斯就很少用这样好的态度来作出反应。对于他来说反对是对个人的挑战。 一次,仅仅是一次,我们三个人在一起“干差事”。这是一个很著名的案件,很可能对我们大家都是最著名的一个案件。 这是一次尸体发掘,尽管这不是进行交际活动的时候,但这次发掘却有特别多的人到场观看。 1953年5月18日,我们在通常进行发掘的上午5点30分于肯辛顿皇家自治城的罗马天主教公墓相会。那些安排这一事务而且毫无疑问睡过头的人总是假定如果定在破晓时进行,发掘尸体就会太冷静,会变成私人事务性工作。应得到加倍的保证,因为这是一件轰动一时的案件。当局已经设置路障,不许未经批准的人进入公墓,周围派了30个警察巡逻,使那些公众和报社记者不要围拢来。尽管有这些预防措施,当棺材抬起来时,成群结队的报社记者、摄影师带着有望远镜头的照相机排在高起的巴士路围堤边。象通常一样,许多早起来的人有时间停下来,站在栏杆边希望能瞥见一眼发生了什么事情。大家都公认那不是一次普通的发掘。这是由于辩护律师,而不是由于检察当局要求的。在押犯人又确认自己有罪。由于这件谋杀双人案,有一个人三年前已被处绞刑。 我代表被告一方,检察总长提名坎普斯作尸体检查。蒂亚尔和我们一起,因为1949年19月是他做了最初的尸体解剖。第四个医生,不是一个病理学家,而是一个精神病学家霍布森作为被告方的后盾。 墓坑深约5英尺,墓石已被抬开,在我们到达之前大部分的泥土也已经搬掉。这副棺材在公墓里六个棺材的最上面。棺盖已扫干净,刻有名字的铜牌已暴露出来,警察照了像。然后棺木被抬出来。殡仪员、停尸室主管人和挖墓者郑重地辨认了刻有名字的铜牌,牌上写明在棺木里有两具尸体:“贝丽尔·伊文思,19岁”和她的女儿14个月。我们很满意看见这副棺木是用一英寸厚的榆木板制成的,还完好,只是棺盖微微翘起。我同意将棺盖微微掀开,使里头的气体在棺材搬出墓穴之前能够跑出来。然后我和我的秘书从这些盯着看的人眼前和照相机底下溜出来到肯辛顿一家旅馆吃早餐。 8点15分,我们重新在肯辛顿停尸室聚集,此时又参加进来了首都警察实验室负责人尼科尔斯、两位警长:伦敦警察厅联络官乔治·沙尔塔和乔治·詹宁斯。后者在第一次尸体解剖时对尸体作了个人识别,这一次他又将担任这个任务;也是他,记录过蒂摩西·约翰·伊文思的供词并指控他谋杀了他的妻子和女儿。 尽管有许多证据证明他谋杀他的老婆,但伊文思只被宣判谋杀他的女儿。这一怪事的原因是英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次只允许一个人被审讯一件谋杀案,但可以允许听取不是此次审讯的那些案件的凶杀证据。如有两份或更多的起诉书,由检察当局挑选其中的一份先处理。本来控告伊文思谋杀贝丽尔的证据要强有力得多,她是先被杀死的。但检察当局选择谋杀儿童这一案是因为这样做就不存在被告抗辩因受激怒而误杀的危险性。两个犯罪行为被认为是一件事。经过一段法庭的争辩以后,法官终于同意接受所有关于谋杀老婆的证据。每个有关的人员——检察当局、被告、法官和后来三个精通法律的刑事上诉法庭的法官——都同意:这两起犯罪是同一个人干的,而且在当时看来是不容争辩的。但是另一个法官布拉宾在16年后复查此案证据时,却打算下结论说这一判断很可能是错的。公众认为布拉宾的调查发现伊文思并没有杀死他老婆。而实际上很可能是他干的。 伊文思于1950年1月13日被宣判谋杀他的女儿吉拉亭,在那一次审判之前他拒绝承认谋杀贝丽尔和他的女儿,并反指控该案的主要证人约翰·克里斯蒂自己干了这两起凶杀案。克里斯蒂因为与他同住一个屋子,因而有机会作案。但因他没有明显的动机,皇家律师驳回这个指控,认为是“胡诌”。陪审团一致表示赞成,伊文思被处死刑。 三年后,在同一间屋子又发观了六个妇女尸体的残骸。两个是在贝丽尔之前几年死的,其他四个是在其后死的。克里斯蒂在帕特尼桥附近的泰晤士河堤上徘徊时被捕。他承认是他杀了所有这些人。后来他也承认杀死贝丽尔·伊文思。这时我参与了这个案件。 其实关于克里斯蒂凶杀的动机是没有什么神秘的,而在审判伊文思时却认为是“不存在的”。坎普斯和尼科尔斯在扣留克里斯蒂之前就已发现了这一秘密。在他的花园里有一具10年前埋的已白骨化的尸体,其他四具尸体只死了几个月,由于偶然的机会保存在阴凉干燥的环境(克里斯蒂的厨房壁龛),空气又有些流动,几乎是保存尸体的良好环境。四个都或多或少穿有衣服,但没有一个穿着短衬裤。在最迟死亡的那一例(大约20天),坎普斯发现从阴户和阴道内有带白色的物质流出。他对四具尸体都作阴道拭子并作显微镜检查,其中三例有精虫。克里斯蒂的老婆例外。 到当时为止,发掘贝丽尔和她女儿的工作对伊文思案件还没提出什么问题,这个案件已经作为官方解决了的案件存档了。克里斯蒂的律师断定他唯一可能的辩护是被告有精神病,而且他们认为七个凶杀案似乎比六个更说明被告疯得厉害些。克里斯蒂的神志健全得完全能理解这种观点,他给监狱的牧师解释说:“越多越好”,使牧师感到震惊。 克里斯蒂犯罪记录上增加点犯罪事实,似乎不太可能在即将开始的审判时对他的判决产生什么影响,而公众对发掘的特别兴趣与克里斯蒂并没有什么关系。如果克里斯蒂真的杀死了贝丽尔,不是伊文思杀的,那么伊文思也就极不可能杀死他的女儿了(克里斯蒂不承认杀死这个小孩,这个保留是可以理解的:他不会有什么兴趣去毁灭这个还远远达不到适婚年龄的小女孩)。因此我们知道,当棺盖打开的时候,我们就要寻找可能证明一个清白无辜的人被处绞刑的证据。 用精神病学家霍勃森的话来说,克里斯蒂是个“病态说谎者”。他还假装是个严格的有道德者,他每次对罪行的供词都包含着假造的理由。他制造借口说杀死他的老婆是出于使她“减少痛苦”。在另两个案件中他说他的受害者先动手打人;最后他说贝丽尔曾请他帮她自杀。 克里斯蒂的最后四个受害者都是被用绳子勒死的。他说他也是用同样的方法杀死那两个当时己白骨化的受害者。在四例坎普斯检查的尸体中有三例(克里斯蒂夫人除外)可以清楚地看见一氧化碳中毒的征象,并且经过分光镜检查得到证实。从这三例所作的阴道拭子也证明在死亡前后有过性交——但人们不能肯定性交究竟发生在死亡前、死亡过程中或死亡后。 克里斯蒂第一次承认谋杀贝丽尔——在布里克斯顿监狱里对他的律师承认——其过程亦是同一类型:先用煤气使她失去知觉,跟着用绳子勒她,然后就性交。当他向霍勃森先生重述这供词时,克里斯蒂说他不能肯定是先勒她还是先性交。他的律师克利福顿给我提供了蒂亚尔的原始尸解报告的副本,并要我考虑是否有支持他供词的医学证据。 最强有力的证据是贝丽尔(她的女儿也一样)被用一条绳子勒死,这是克里斯蒂固定不变的手段。而大多数凶手都是徒手掐死人的。另方面蒂亚尔的报告还证明贝丽尔在死之前被痛打过:一只眼发黑、上唇挫伤说明脸被拳击过。而在她的大腿和小腿有更为严重的挫伤。这些损伤与克里斯蒂的谋杀方式是不同的。蒂亚尔还注意到在阴道前壁有两处伤痕——一处是老的疤痕,其旁边有一处小面积挫伤,蒂亚尔在地方法庭时说这处挫伤“可能是由于企图暴力性交或搏斗时引起”。后来他又认为这很可能因使用注射器而自伤,贝丽尔似乎想试行流产(她怀孕四个月)。除了没穿内裤外,她的尸体穿了全套衣服。但当时蒂亚尔没有作阴道拭子行实验室检查。“要是他这样做了的话,他本来几乎可以肯定会发现克里斯蒂的精子。”鲁多维克·肯尼迪在他那本十分畅销的书《利林顿寓所10号》里这样写;而我却怀疑在所有关于伊文思-克里斯蒂案件方面所写的成千上万字的故事中是否还能发现比这更为粗心的夸大其词。 蒂亚尔的报告最有启发性的是某些他没有说到的情况。如果克里斯蒂用煤气毒杀了贝丽尔的话,那么她的皮肤和组织就应该呈樱桃红色①(①一氧化碳中毒时,形成碳氧血红蛋白,血液呈樱桃红色,所以全身皮肤和组织呈樱桃红色。——译者)。这一具有特征意义的一氧化碳中毒征象,不可能被象蒂亚尔那样仔细的和对明显凶杀案例有丰富经验的病理学家所忽视。坎普斯在其他三具尸体上看得非常清楚,其中二例在检查时已经死了近两个月。贝丽尔的尸体保存程度也差不多,在蒂亚尔作尸解时,还不够一个月。而且具有彻底精神的蒂亚尔还作了一氧化碳的常规实验室检查,却没有发现什么。 在任何情况下,我都不会指望在埋葬超过三年的尸体里能够发现一氧化碳的残余,但有其他的理由作尸体发掘。当警察去搜查臭名昭著的伊文思和克里斯蒂曾在里面生活的那间屋子时,他们发现在一个2盎司的烟草铁罐里有四束不同人的阴毛。这些毛都是被强行拔下来的并卷成一小圈一小圈,每束各放在罐子的一个角落。这些毛束全都联结在一起,因此被布拉宾法官先生描述为“艺术展览”。克里福顿告诉我,克里斯蒂承认这些纪念品是他的,还说其中一圈取自贝丽尔身上。 肯辛顿停尸室建筑于1883年,是典型的停尸室建筑,我们三个都在进行活动要将它拆掉重建。尸解室的墙壁镶有光亮的白色瓷砖,里面有两张手术台,每张手术台上都有一个500瓦的灯泡照明,光线充足:这是一个重要的细节,因为就在这个房子里在同样的灯光下,蒂亚尔做了贝丽尔的尸体解剖,坎普斯则检查了克里斯蒂后来的四个受害者。 一株带白色的霉菌象钟乳状倒吊在棺盖内面。里尸布上面也长满了同样的霉菌。但其下面的尸体轮廓还是很清楚的。小孩躺在母亲的上面,最底层用棕色潮湿的木屑垫底。我们等待探长詹宁斯来看在同一个停尸室里能否第二次辨认出这两具尸体。这一点完成得出乎意外地容易。每一个人都感到惊奇,因为这两具尸体奇迹般地保存良好,完全满足个人识别的目的,尸体已经形成尸蜡。 尸蜡很少在理入地下的尸体中形成,因为放在棺材里比在棺材外似乎腐败得更快,但本例有一些有利的条件促进尸蜡的形成:死亡时寒冷的气温,尸体放在洗衣房外的地方,公墓里相当的湿度以及排水很好的沙质土的作用。 第一次尸解时描述小孩的尸体因死后变化几乎呈黑色:而现在它带黄白色。坎普斯取出小孩,剥开又一层里尸布,我们就看见母亲的尸体同样保存得很好,也带同样的黄白色,只有两侧大腿各有一处呈粉红色。 樱桃红色! “我想取大腿处的组织作一氧化碳检验。”我告诉坎普斯。 “对,当然我也希望你那样做。”蒂亚尔立即对我说。 他冷静,不慌不忙,显然深信我检查结果将会是阴性的。这是紧张的时刻,但只有坎普斯才是激动的。 “这里是我在负责,”坎普斯简洁地说,“我打算按我的办法办。”这纯粹是恫吓。我只能认为他是由于我们在他尚未开口之前已先互相同意取材而被惹火了。他想要我们提出争议由他来作出决定。他又粗暴地补充说:“我会将全部标本送交尼科尔斯,你可以在伦敦警察厅检查这些标本”。 当然,我有权利去检查我为了替被告辩护而想检查的任何东西,但我没说什么,紧张的时刻很快就过去了。当坎普斯继续做尸解时,我注意到樱桃红颜色开始褪色,显然这是因为该尸体和小孩尸体接触而保留的颜色,一旦暴露于空气就逐渐消失。我认为蒂亚尔有充分的理由不用担心:看起来不过是“尸体颜色”而不是什么不吉祥的征象。实验室结果会证明的。 贝丽尔腹部和会阴部的毛发正常,除了与襄尸布粘连的一部分外,都齐全。看不出有被剪去一束毛发的痕迹,但也没有蒂亚尔第一次尸解时提取标本的痕迹:我问他当时是如何取标本的。“就是这样一撮。”他用食指和拇指夹着几很毛发说。我指着一块腹壁给坎普斯看说我想作进一步检查,还要了一小片皮肤,其上含有的毛发已经脱落了。 坎普斯切开蒂亚尔所缝的线重新打开尸体。各器官也保存得完好。肺虽然有点脱水,但很容易就认出来。 双肺也是红色,樱桃红色,就象大腿那块地方的颜色一样。 暴露于空气后颜色又很快消失了。 正如蒂亚尔说的那样,心脏和其他器官的情况清楚地证明贝丽尔死于窒息。最特殊的要算是子宫、阴道和阴户,以及阴毛,整个粘在一块,正如蒂亚尔三年前取出进行检查时那样。我们可以测量子宫的大小,看见妊娠,检查了阴道和宫颈,看见阴道后壁两处小的伤痕,蒂亚尔在最初尸解时己证实为疤痕和挫伤。没有什么证据证明阴毛曾被剪掉一撮。 在花园里找到的四个牙齿尚未能证实是那一具骨骸的,因此我们拿来在贝丽尔的上下颌试排,将这些送给在伦敦医院讲授牙科病理学的伯纳德·辛姆斯。我仔细观察贝丽尔的牙齿,看见齿冠也呈樱桃红色。我们曾在许多怀疑为一氧化碳中毒的案例中也看见过“红色牙齿”,当然,这也需要进行分析。 拟进行实验室检查的标本都作了标记,分别装在16个广口瓶中。每个瓶子都由沙尔塔探长封好,贴好标签。我代表被告同意再将尸体埋掉,将它与吉拉亭的尸体一起放回棺材中,在当天晚上就埋了。尼科尔斯和我在首都警察实验室联合对那些材料进行检查,实验室联络官探长沙尔塔在旁边看着我们做。因为尼科尔斯肯定要被警察当局叫去参加克里斯蒂的审判,而我已经为被告辩护,因此我仔细地不遗漏任何东西。尽管在表面上我们有共同的职业兴趣,我的这个好朋友和我之间还保持一定的距离。 尼科尔斯——那些熟悉他敏锐机智的外表和刻薄带刺的议论的人都称他为Elsle①(①女子名,伊丽莎白的爱称。——译者)——1951年起就接任霍尔登当实验室主任。我和他一起处理过几个案件,后来在一次参加西部地区中毒案例审判后坐火车回伦敦途中,他随便向我提起:“我想你大概不知道,我第一次在民事服务部找到工作全靠我们的家庭医生,一个布赖顿的名叫辛普逊的开业医生介绍。”他的眼睛闪耀着光辉,因为他知道G.H.辛普逊是我的父亲。 尼科尔斯已经起到了他作为英国中部地区内政部实验室主任的作用,在伦敦警察厅实验室他也是一个很成功的人,一个良好的组织者:他能迅速领悟高效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正确工作方法,并且不知疲倦地改善实验室的装备。检查贝丽尔的阴毛和克里斯蒂的纪念品(烟草罐子里的阴毛)所用的比较显微镜比不上盖氏医院里我自己实验室所用的。这一点肯定不能怪他。 我们首先用放大镜再次检查了尸体解剖时所得的这些阴毛,看它是否受到任何毁损。我的结论是蒂亚尔可以按照他做给我看的办法拔出少量阴毛而不留下明显痕迹,而象克里斯蒂的纪念品那样大面积的标本却不能不留下痕迹。如果毛发是被剪的,则残端必然仍旧存在,如果是被拔出来的(以后再行整理)这一区域应在皮肤上显示出来。 提取来的贝丽尔的阴毛标本与克里斯蒂的烟草罐子里的每一束毛发进行了比较。有三束与之是完全不同的。然而第四束在颜色、粗细、显微镜下的一般结构等方面却与之相同。毛发是中等度棕色,很普通的类型,同样相同的标本可以在人群中的15%至20%中找到——真有成千上万。 我们更加详细地检查了每一件相同的标本,看看是否有未被怀疑到的差异。我们发现克里斯蒂的纪念品中的大多数毛发两端都被剪过。每束毛发,其一端是新近剪断的,很可能是克里斯蒂从尸体上取毛发时剪的,而另一剪端已经变圆,大概剪过有六个月时间了。但是从贝丽尔尸体上取来的标本却没剪过。 也有少数例外,它们的两端是圆的,而从烟草罐子里取来的那些毛发剪的时间较久的那一端却都有严重磨损。 结论必然是:烟草罐子里的毛发不可能是在贝丽尔死时从她身上取来的。 接着我们就检查了贝丽尔身体中可以清楚看得见红色的那部分组织。那里己没有血液,因此我们取了一些肌肉组织,加上一些水磨碎后在布氏瓷漏斗中过滤。要是存在碳氧血红蛋白,滤液就会明显带红色。结果是无色,因此没有一氧化碳。 检查“红色牙齿”的牙科专家也得出类似的结论。 当然,尼科尔斯给了我尸体发掘的材料,让我在盖氏医院我自己的实验室里进行检查,虽然坎普斯曾经拒绝。我重复了我们一起作的检验,结果一样。重复这些检查仅仅是为了使辩护人满意,觉得这些实验是具有“独立性”的。 “我不得不说发掘工作不仅证明是没有结果的,”我在给克里福顿的报告中总结说,“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在不能使毛发标本证明是相同这方面)提供了证据证明克里斯蒂所藏的毛发标本与贝丽尔身上取来的毛发无关。我希望辩护人注意到这一点。在这样的情况下,关于贝丽尔和她的女儿死亡这个问题上,我对被告提供不了什么帮助……”我还表示了这样的观点,即蒂亚尔最初的尸体解剖看来没有遗漏什么东西。 克里福顿写信问我当贝丽尔死时,其体内会不会存在有一氧化碳。我回答说,如果有的话,在三年半以后才来发掘尸体,也完全不可能再发现这种物质。但是在死后一个月,即蒂亚尔作尸体解剖时会是很明显的。“谁也没有理由认为象蒂亚尔这样有能力和经验的病理学家会在这样一种性质的死亡案例忽略煤气中毒,”我补充说,“因为在刑事调查中除了提出主要问题之外,人们还会注意更多的东西。” 至少有一件事情,我和坎普斯是一致的:如果有一氧化碳的话,那么蒂亚尔是不会让它漏掉的。 在我送给克里福顿这一补充报告之后三天,辩护律师要求警察在布里克斯顿监狱让被告再作一次供词。当然自从克里斯蒂在两个多月以前被拘留以来,任何时候都可以这样做,但是很可能警察想在克里斯蒂承认他自己杀害贝丽尔之前,让他知道发掘尸体的结果。我认为他的供词是想尽量回避我的报告和我同意的蒂亚尔最初的尸解报告所怀疑的事情: “她求我帮她完成一件事,即帮她自杀。她说如果我 愿意帮她,她会答应做任何事情。我想她指的是让我和 她发生关系……我跪下来,但却发现由于我背部的纤维 组织炎和肠炎,使我的身体不能和她性交。我们两个都 穿了很多衣服。我将煤气管开关打开,尽可能拉近她的 脸。当她失去知觉时我关上开关。我打算再次和她性交, 但仍然不行。我弯不下来。我想就在这时,我勒死了她。 我记得用的是在房子里找到的一只长丝袜。放煤气的时 间不很长。我想不会超过一分钟,也许是一到两分钟。” 这一供词同对他的律师和精神病学家所说的有相当的差别。使用煤气毒杀的时间缩短了,以尽量减少死后检查的证据;因为同样的理由,他把性交缩小为仅仅是个企图而且没有一个字提及“剪取”贝丽尔的明毛。相反,克里斯蒂却在他的供词里补充了一段附言: “在利林顿寓所10号烟草罐里发现的那些阴毛来自 壁龛里的三个妇女和我的老婆。这一点我可以肯定。但 我记不起是什么时候和如何取的。” 克里斯蒂虽然想装得非常糊涂,特别是关于时间和日期方面,但他却还能够表现出异常的精确和警觉。三天后他写道:“有这样的可能性:因为煤气龙头只打开很短时间(一到一分半钟),经过一个月后在身体里可能不会有什么征象。”他不知道的是一分钟或两分钟是几乎不能够使贝丽尔失去知觉的,而大得足以使意识丧失的煤气量必然会引起血液中产生检测得出的一氧化碳饱和度。 克里斯蒂仅仅因为谋杀他的老婆受审,检察当局并不出示他的其他可怕的犯罪行为的证据。被告弥补了这一点,克里斯蒂在证人席里重复他那杀死贝丽尔的供词。在他的律师要求下我去了法庭,但没有叫我作证。若是我进到证人席的话,我就会只支持尼科尔斯的观点,即在烟草罐子里的毛发没有一束可能是在贝丽尔死时取自她身体的。然而使人感到惊奇的是,这个观点遭到精神病学家霍勃森的反驳,而他是看着发掘尸体和其后进行的尸体解剖的。 霍勃森是米德尔塞克斯医院的精神病学顾问医生,被请去对克里斯蒂的精神状态作证以支持克里斯蒂有精神错乱的辩词,这花去了相当的时间。因为他有没有杀贝丽尔,在这一次审判中的意义很小,以致在霍勃森本人作证时也没有提到关于克里斯蒂精神状态不正常的一些可能性。把第七例凶杀案加在克里斯蒂身上并不影响按照麦克纳汀法则去判定他是或不是精神病患者。尽管霍勃森作了很多辩护,陪审团还是断定克里斯蒂不是精神错乱者,他被宣判有罪,被处死刑。 那么,究竟是不是他杀死贝丽尔呢?这个问题在克里斯蒂的审判上是非常不重要的,可是在法庭外却有巨大的意义。突然英国法庭自己受到审判。议会议员、公众和报刊都要求作一次官方调查。内政部秘书委派了一个老资格皇家律师约翰·斯科特·汉德森作私下调查。 汉德森询问了尼科尔斯关于霍勃森的阴门部毛的理论,尼科尔斯提出两点理由反对它。他说在烟草罐里的毛发较长且粗而不是又短又细,因此是阴毛;我们在贝丽尔身上发现的才剪下来的毛发——尼科尔斯说它是阴门处的——其断端变圆,而不是象罐子里的那样受到了磨损。要是叫我作证(我只是把我的报告给克理福顿一个人)的话,我就会完全支持尼科尔斯指出的第二点意见。我们在贝丽尔身上没有发现象克里斯蒂那些纪念品上发现的磨损断端。我还会说我不能认为能很容易地将阴毛和阴门的毛区别开来。 霍勃森却用贝丽尔阴门处的毛被剪掉这样的事实支持他的理论。他还告诉汉德森,他认为蒂亚尔在最初作贝丽尔的尸体解剖时可能漏掉了一氧化碳中毒的征象。霍勃森认为在克里斯蒂厨房壁龛里的三具尸体里发现一氧化碳这一事实是“由于坎普斯辉煌的才华”。这一点似乎是一位精神病学家作出的异乎寻常的评判。因为就是象坎普斯那样并不是很谦虚的人都说蒂亚尔不可能漏掉这些。霍勃森还补充说,如果贝丽尔仅仅是吸入煤气一到两分钟(就象克里斯蒂说的那样),那么“接着而来的搏斗就会从她的体内呼出所有的一氧化碳来。”事实上,搏斗的后果应该正相反:贝丽尔(克里斯蒂也一样)会吸进更多的煤气。 汉德森选用了三个病理学家关于阴毛和一氧化碳的观点,而不同意这位精神病学家的意见。在监狱里会见了克里斯蒂本人以后,他最后下结论说关于杀死贝丽尔的供词是假的。毫无疑问,伊文思不仅杀死了他的老婆还杀死了他的女儿。汉德森在对克里斯蒂执行死刑那天公布了他的报告,而那天克里斯蒂按时被处绞刑。 这件事情并没有结束。在持续遭到压力的15年后,又在皇家法庭里当众复审。法官是一位很有耐心,具有宁静的学者风度的布拉宾先生。主要的意见听取会共花了明天,前后持续了好几个月。伊文思的家由皇家律师塞巴格·肖代表,还有蒂亚尔、坎普斯、霍勃森和首都警察。我不在其中。全都重复了我们的证据,有关的三个病理学家意见完全一致。布拉宾法官先生接受我们的观点,驳斥霍勃森的理论,驳回克里斯蒂承认谋杀贝丽尔的“供词”,认为是假的。但他的最后结论却是出乎意外的:“很有可能,”他说,“伊文思杀死了贝丽尔,而克里斯蒂却杀死伊文思的女儿。” 若真的是这样:伊文思就是被错判的凶杀案处死的了。为此给了他死后赦罪,他的尸体被发掘出来,不是为了又一次尸解,而是为了重新埋在彭妥维里监狱外。 一位反对给予赦罪的议员指出布拉宾法官先生已经证实伊文思谋杀他老婆。内政部长回答说:伊文思已受到赦罪,因为他是以谋杀小孩而受审且被处绞刑的。如果检察当局当时选择继续指控谋杀他的老婆(就象伊文思的辩护人认为应该这样做的那样),如果他当时被宣判谋杀他的老婆并被处死(这本来是很可能的),那么大概就不会有这次的赦罪,他的尸体也就仍然会躺在监狱的场院底下。 “真使人奇怪,怎么会有两个勒死人的凶手生活在同一间小屋子里的。”德利克·查蒂斯-贝内特在替克里斯蒂辩护时说。公众之所以广泛认为伊文思可能是无罪的总的基础也在于不相信这样一个偶合。在发现克里斯蒂的受害者的尸体之前,没有人对伊文思的判决提出疑问。但是布拉宾的报告确认这种巧合的事情,对此,我从来没有感到什么牵强附会。巧合的事情在生活中比在小说中常见得多。 坦尼森·杰西在介绍《伊文思和克里斯蒂审判》一文中,指出克里斯蒂的最后三个受害者,他都是在伦敦才碰见的,全都在南安普敦的同一家医院治过性病。另一个巧合,尽管他没有这样称它,是由鲁多维克·肯尼迪在他那本《利林顿寓所10号》一书中揭示的。他是第一个从伊文思的律师诉讼要点中公布稀奇古怪的摘录的人,这段摘录指的是地方法庭审判前听证会的内容: 就蒂亚尔先生提示可能有过死后性交的企图这一点 来说,蒂亚尔先生的作证似乎是易受人评头品足的,因为 他那老练的主张超出了从他的尸体检查可以证实的推论 范围。即使没有这种性质的令人作呕的推测,这个案例 在陪审团的心目中本来就已经是够恐怖的了。 辩护律师马尔科姆·莫利斯也同意。“如果伊文思有罪,会使事情更糟,”他后来解释说:“按我当时所知道的事实,不可能对被告有帮助。”当然莫利斯在那时并不认为被控犯谋杀罪的伊文思是个杀人的恋尸者。 “这里重要的是在伊文思断言的克里斯蒂干了这件事和为什么克里斯蒂要干这件事二者之间缺了一个环节。”肯尼边评论说,“打个比喻说这里是克里斯蒂的指纹……根据我们现在知道的情况看,这件罪行归咎于克里斯蒂是很公平、很合理的。” 就象布拉宾法官先生已经搞清楚的那样,情况并不是如此。因为蒂亚尔从来没有说过什么归咎于他(克里斯蒂)的话。在地方法庭他重述了他所写的对贝丽尔的尸解报告:“在阴道后壁有一处陈旧性疤痕,旁边有一处小面积的生前挫伤。”拉丁语“生前”一词在医学外的职业是很少用的,而“死后”这一字却是英国语言。当我们没有听完全一句话时,我们就自动地根据我们假定的意思填进空白里去,熟悉的词汇往往比深奥的词汇更容易被人想到。起草案情摘要给律师的秘书贝利·桑达斯在地方法庭听取蒂亚尔作证时已是八十高龄的人,到了这种年龄,听话有点困难是很平常的。因此误解容易得到解释:巧合则是怪事。 克里斯蒂从来没有夸大他的谋杀案,而似乎是不愿记起这些。在拘留期间他对警察的供词中,承认警察告诉他的那四例,但关于花园中的两具尸骸他却什么也没说。只是在后来问他时,他才承认也要对这两例负责。在他被拘留了差不多一个月之后才第一次“供认”杀死贝丽尔。 “你还记不记得除了这七个人之外还杀过其他人吗?”审判时他的律师问他。 “我不记得。如果有谁说我杀了其他人的话,那么,我必定是杀了的。” 他在拘留期间,问他有没有杀过克里斯汀·布特查,这是一个七岁的女孩,在温德沙·卡斯特附近被人用绳绞死,尸体是我检查的。他认为他没杀,但仅仅是因为他没在温德沙。汉德森也问他是否杀过其他人,他又一次采取了不明朗的态度。 有一些证据说明他的受害者至少还有一个,也许有四个。 在克里斯蒂对警察供词的最后附言中,他说烟草罐子里的阴毛是来自在他屋子发现的四具尸体。尼科尔斯进行检查,发现其中一束可能来自克里斯蒂夫人,其颜色和类型相同,但没有一束可能属于厨房壁龛的其他三个妇女。 其他三束阴毛中有两束也是普通类型。尼科尔斯认为按照对那几个妇女的描述和所发现的一些头发来看,这些可能分别属于花园中发现骨骸的那两个妇女的。这两束中有一束的毛发末端磨损,我们发现除这点以外可能与贝丽尔的阴毛相似。 如果事实是这些阴毛来自那两具已经白骨化的尸体,那么克里斯蒂说这些毛发来自壁宪里的尸体似乎就很奇怪了。他取的阴毛仅仅一份是来自受害者死的前后他没有进行性交的那一例妇女身上。还有更奇怪的是他的这些纪念品中有一束肯定不是取自这几个已知受害的不幸妇女身上。 (伍新尧 祝家镇) ------------------ 转自中鉴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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